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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正式實施:
新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領域第1部法律,自1982年11月頒布實施以來,歷經(jīng)1次修訂和5次修正,此次再次進行修訂,標志著我國文物保護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由8章80條修改為8章101條,增加19條,修改75條,保留5條。主要修訂內(nèi)容包括:
明確文物基本概念
文物是指人類創(chuàng)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zhì)遺存。
增加基本制度6項
1.文物普查調(diào)查制度
2.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guī)劃制度
3.“先調(diào)查、后建設”制度
4.“先考古、后出讓”制度
5.地下文物埋藏區(qū)制度
6.水下文物保護區(qū)制度
調(diào)整概念表述8處
1.古石刻——原表述:石刻
2.古壁畫——原表述:壁畫
3.設區(qū)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表述:市級文物保護單位
4.文物保管所——原表述:保管所
5.文物行政部門——原表述: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
6.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原表述:其他建設工程
7.文物銷售單位——原表述:文物商店
8.文物拍賣企業(yè)——原表述:經(jīng)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yè)
增加保護要求8項
1.文物工作要求: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
2.革命文物保護要求:對與中國共產(chǎn)黨各個歷史時期重大事件、重要會議、重要人物和偉大建黨精神等有關的文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保護。
3.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確定公布游客承載量。
4.不可移動文物使用、修繕、保養(yǎng)、遷移的最小干預原則。
5.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6.依托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進行旅游等開發(fā)建設活動要求: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guī)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guī)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fā),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tài)傳承。
7.文物收藏單位合理注意義務:對擬收集、購買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
8.文物銷售單位、文物拍賣企業(yè)行為規(guī)范:如實表述文物的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增加鼓勵支持措施10個
1.文物價值挖掘闡釋
2.文物保護科學研究
3.文物保護數(shù)字化工作
4.文物利用研究
5.文物保護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
6.文物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7.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
8.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保護可移動文物,開展文物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
9.社會力量參與
10.公民、組織合法收藏
增加表彰獎勵措施3項
1.在文物價值挖掘闡釋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2.組織、參與文物保護志愿服務,成績顯著的。
3.在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
增加禁止性規(guī)定7項
1.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其管理機構(gòu)不得改由企業(yè)管理。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考古發(fā)掘資料。
3.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抵押、質(zhì)押給其他單位個人。
4.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公告的被盜文物不得買賣。
5.外國政府、相關國際組織按照有關國際公約通報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不得買賣。
6.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抵押給境外組織或者個人。
7.文物銷售單位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文物,應當如實表述文物的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增加公布要求8項
1.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
2.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
3.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guī)劃
4.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開放時間和游客承載量
5.地下文物埋藏區(qū)、水下文物保護區(qū)
6.博物館開放時間和接待人數(shù)
7.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體范圍
8.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館藏的辦法
調(diào)整行政許可2項
增加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審批,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遷移、拆除審批。
調(diào)整資質(zhì)或者許可證書表述2項
(目前共有資質(zhì)或者許可證書4項)
1.文物銷售許可證
2.考古發(fā)掘資質(zhì)
3.文物保護工程資質(zhì)
4.文物拍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