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對影響房屋通風采光的城市樹木,經核實后確需修剪的,應當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部分路樹生長茂盛未能及時修剪的,市民可提出申請,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2個工作日內由園林所派人處理,市民不能自行修剪。
聯(lián)系我們 | 網站聲明 | 使用幫助 | 網站地圖
網站標識碼:4414810051 粵ICP備05020661號 粵公網安備 44148102000023號
主辦: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維護:興寧市政務大數(shù)據管理中心 聯(lián)系方式:0753-3269295(僅受理網站建設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