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背景 為加快推進我市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以下稱“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fā)證工作),力爭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登記發(fā)證任務,有效保障農民合法財產權益,促進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實施,特制定《興寧市“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fā)證工作實施方案》(興市府辦函〔2020〕55號)。 二、文件依據(jù) 本方案參照《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fā)證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自然資規(guī)字〔2019〕11號)、梅州市自然資源局印發(fā)《梅州市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fā)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自然資〔2020〕30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訂的。 三、登記范圍 全市集體土地范圍內符合登記發(fā)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續(xù)的、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簡易房、棚房、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性建筑物和構筑物。集體所有土地上開發(fā)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四、目標任務 以“總登記”方式對符合登記發(fā)證條件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進行統(tǒng)一確權登記并頒發(fā)不動產權證書,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fā)證工作。已分別合法頒發(fā)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已按“房地一體”原則登記頒發(fā)不動產權證書的,遵循“不變不換”的原則,原證書仍合法有效。 五、有關條款解讀 ?。ㄒ唬╆P于“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yè)、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第三章第一條第一款申請登記發(fā)證主體)的解讀。 此條適用于在戶口遷出前在原村集體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村民。 (二)關于“非本村村民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第三章第一條第二款申請登記發(fā)證主體)的解讀。 此類型的主體主要由鎮(zhèn)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一認定。 ?。ㄈ╆P于“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xiāng)(鎮(zhèn))村公益事業(yè)和公共設施的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第三章第二條第一款申請登記發(fā)證主體)的解讀。 能夠提供經批準使用依據(jù)、符合登記條件的村級衛(wèi)生站、村委辦公樓、垃圾中轉站等永久性建筑可申請辦理確權登記。 ?。ㄋ模╆P于“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同為一戶,已成年子女無論是否結婚,每名成年子女均可以單獨為“一戶”。因繼承、交換、分家析產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權利人不一致的,可有村委出具證明或提供經村級蓋章的調解協(xié)商證明材料,明確房地統(tǒng)一登記的權利主體,宗地不得分割?!保ǖ谒恼碌谝粭l第二款確權登記基本原則)的解讀。 因繼承、交換、分家析產取得的不動產,不符合分割條件,房屋及宗地不進行分割。可多個權利人以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進行登記。 ?。ㄎ澹╆P于“為有效維護農村婦女的權力,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可以作為權利人記入宅基地戶籍簿中,也可以作為宅基地的權利人進行登記,同時要滿足一戶一宅政策。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應予以確權登記,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應根據(jù)原不動產所在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法收回的證明文件注銷其原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保ǖ谒恼碌谝粭l第三款確權登記基本原則)的解讀。 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可作為共有權利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一并申請登記,同時也可作為唯一權利人單獨進行申請,但要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婚嫁前在原村集體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要注銷。 (六)關于“嚴格執(zhí)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和房屋建筑層數(shù)。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建筑層數(shù)不得超過4層且建筑高度不能超過15米(含樓梯間)。超出標準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保ǖ谒恼碌谝粭l第四款確權登記基本原則)。 此款標準參照2014年8月23日印發(fā)的《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興寧市規(guī)范農村建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被解讀稿: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興寧市“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fā)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