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興寧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興市府〔2024〕15號)由興寧市自然資源局牽頭起草編制,于2024年3月11日以興寧市人民政府名義印發(fā)實施。為方便社會公眾理解,更好地執(zhí)行落實,現(xiàn)作如下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guī)范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征收土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文件,開展《興寧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制定工作。 二、文件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號,2019年修正);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 (三)《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 (五)《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粵自然資管制〔2022〕2889號);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diào)整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粵府〔2023〕68號)。 三、管理對象 適用于興寧市行政轄區(qū)范圍內(nèi)土地的征收補償。 四、相關名詞解釋 地上構筑物——通常指不具備、不包含或提供人類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留用地——是指國家征收農(nóng)村集體土地后,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用于發(fā)展生產(chǎn)的建設用地。 五、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六、解讀機關和聯(lián)系方式 解讀機關:興寧市自然資源局 聯(lián)系電話:0753—3238662 政策原文:http://www.sh-joy.com/xxgk/fggw/szfwj/content/post_2616348.html